拆迁安置营业税如何征收?


在讨论拆迁安置营业税征收问题之前,需要说明的是,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业税已退出历史舞台,所以现在涉及拆迁安置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以下为你详细介绍拆迁安置相关增值税的征收情况。 首先,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拆迁安置时,如果采取产权调换方式,也就是以房换房的形式,这种行为在税法上视同销售不动产,需要缴纳增值税。简单来说,就是房地产企业用建好的房子去置换被拆迁户原来的房子,这个过程相当于房地产企业把房子卖出去了,所以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在确定销售额方面,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项目原居民土地上建造安置房并与被拆迁居民按照产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的,其销售额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例如当地规定成本利润率为10%,开发企业建造安置房的成本是100万,那么组成计税价格就是100×(1 + 10%)= 110万,然后按照这个销售额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 另外,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被拆迁户货币补偿,被拆迁户用这笔补偿款自行购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用缴纳增值税。但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后,又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房屋,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的行为需要正常缴纳增值税。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国家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在一些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拆迁安置中,可能会有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者优惠措施。具体的优惠政策需要根据当地的税收法规和相关政策来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准确核算拆迁安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增值税。同时,被拆迁户也应该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遇到税收方面的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或者专业的税务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