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配偶能否成为股东?


在有限公司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配偶能否成为股东,这是一个在婚姻财产分割和公司股权处理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下面我们从不同情况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在有限公司中的股权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如果在婚姻期间一方或双方投资有限公司获得股权,这部分股权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涉及到分割这部分股权,让配偶成为股东时,要考虑公司的性质和其他股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股东以外的人就可能包括想要成为股东的配偶。 如果过半数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配偶就可以成为公司股东。这意味着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配偶有机会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公司的股东身份。 然而,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那么夫妻双方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配偶不能成为股东,但可以获得相应的财产补偿。 要是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就视为其同意转让,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此外,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表明如果公司章程中对股东配偶成为股东有特殊的约定,那么就要按照章程的规定来处理。例如,章程可能规定股东的配偶不能直接成为股东,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等。 综上所述,有限公司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配偶是否能成为股东,取决于其他股东的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多种因素。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处理,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