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有什么规定?
我前段时间让朋友帮忙谈生意签合同,没给他明确授权范围,他签了个合同。我不太想认这个合同,想知道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需不需要履行这个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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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的相关规定之前,我们先解释一下什么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没有得到他人的合法授权,却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比如上面提到的情况,朋友没有明确的授权范围就签订合同,这就可能构成无权代理。 对于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如果被代理人(也就是真正有权利的那个人)不认可这个合同,那么这个合同对被代理人就没有约束力。就像前面例子中的‘我’,如果我不追认朋友签订的合同,那这个合同对我就不产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也就是说,和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另一方(相对人)有权利要求被代理人在三十天内明确表态是否认可这个合同。如果被代理人在三十天内不说话,法律就当作他拒绝了。一旦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就有了相应的权利。善意相对人是指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的人。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和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人其实知道对方没有代理权,或者按照常理应该能知道,那么双方都要根据自己的错误程度来承担责任。 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则来保障各方权益的。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相对人有催告权和相应的请求赔偿权,而各方都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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