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鉴定无劳动能力后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我被鉴定为无劳动能力了,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我担心自己处理不好会损害到自身权益,也不清楚单位在这件事上有哪些义务。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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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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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者被鉴定为无劳动能力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个涉及多方权益和法律规定的重要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劳动者被鉴定为无劳动能力是因为工伤,并且在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因为非工伤原因导致无劳动能力,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同样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当医疗期满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所以,如果非工伤无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且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外,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同样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一般来说,劳动者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鉴定无劳动能力后解除劳动合同,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操作,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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