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人民调解协议书?


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在一般情况下,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解除的。 首先,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一种解除方式。如果双方都觉得原协议的履行存在困难,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经过友好协商,达成解除协议的一致意见,那么就可以解除人民调解协议书。这种方式较为简单直接,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只要双方自愿,就可以协商解除。 其次,如果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也能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比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协议,一方当事人对协议的重要内容存在错误认识,导致订立了对自己不利的协议,那么该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再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另外,如果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协议自始无效,也就无需专门去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若要通过法律途径解除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比如,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总之,解除人民调解协议书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