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该如何解除?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在商业活动中十分常见,它们分别从不同方面保护着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当面临需要解除这些协议的情况时,有多种途径可以考虑。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的解除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来看看保密协议的解除。保密协议是指协议当事人之间就一方告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的协议。通常情况下,保密协议的解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协商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都愿意,通过协商就可以解除保密协议。比如,双方经过沟通,认为保密事项已不再具有保密价值,或者出于其他原因都同意不再受保密协议约束,就可以通过签订解除协议等方式来解除。 二是法定解除。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例如,在履行保密协议过程中,一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就有权解除协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导致保密信息已被公开,无法再进行保密,此时就可能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 接下来,说说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其解除方式也有多种。同样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解除,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解除协议。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且达到三个月,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也可以解除该协议。比如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不再要求其遵守竞业限制条款,此时竞业限制协议即告解除。总之,无论是保密协议还是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都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处理,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