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发现专属管辖该如何移送?


在司法审判程序中,二审发现专属管辖的移送问题涉及到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管辖权的合理分配。下面为你详细解释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要了解专属管辖的概念。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和强制性,这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在最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确保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二审法院发现案件属于专属管辖范围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具体移送流程如下:二审法院一旦发现案件属于专属管辖,应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然后,将案件移送给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来说,这个移送过程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要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如果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有管辖权,不能再次自行移送,而是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避免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来回推诿,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总之,二审发现专属管辖后的移送是一个严谨的法律程序,当事人要及时关注法院的通知和要求,积极配合,以确保案件能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得到妥善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