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理解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由行政机关主持,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 从主体来看,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来主持的。这和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司法调解由人民法院主持不同。比如在一些治安纠纷中,公安机关就可能会作为行政机关来进行调解。 行政调解具有自愿性,也就是说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解、是否达成调解协议。行政机关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或者接受调解结果。就像在消费者与商家的消费纠纷中,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调解,消费者和商家都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与调解。 行政调解所依据的是国家法律和政策。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从而引导当事人达成合理的调解协议。例如在土地权属纠纷的行政调解中,就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行政调解适用的范围广泛,常见于治安管理、资源权属、医疗卫生、交通事故、消费权益等领域。比如在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可以对事故双方的赔偿等问题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体现了行政调解在治安管理领域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方式。 行政调解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及时、高效地解决纠纷,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