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证据制度?
我在涉及反垄断的民事诉讼中,对证据制度这块不太明白。比如不知道该收集哪些证据,证据的效力怎么判断等。想了解下反垄断民事诉讼里证据制度具体是啥样的,有什么特殊规定,在实际操作中该怎么运用这些证据制度来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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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证据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在反垄断纠纷诉讼中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则,它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内容,对于公正、高效地解决反垄断纠纷起着关键作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这些证据种类同样适用。例如,当事人的陈述可以是原告对被告垄断行为的描述,书证可能是相关的合同、文件等,电子数据则可能包括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 接着,说说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对被告存在垄断行为以及该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承担举证责任。不过,为了平衡原被告双方的利益,法律也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在一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行为具有正当理由,那么举证责任可能会发生转移。 证明标准也是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证明标准是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让法官相信其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通常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原告提供的证据要使法官相信被告存在垄断行为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质证程序也很重要。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合法性,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如果担心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由法官根据质证情况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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