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减刑规定是怎样的,如何了解惩罚缓解的方式?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这也是对犯罪分子良好表现的一种奖励和支持,体现了我国法律充分尊重人权的一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这里的“确有悔改表现”指的是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而且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 同时,如果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另外,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总之,减刑有明确的条件和严格的限制,目的是确保刑罚既能起到惩罚犯罪的作用,又能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 相关概念: 减刑: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具备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任务等方面情形。 重大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等多种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