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在理解它的构成要件之前,我们先来简单了解一下它的定义。贪污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下面我们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这四个要件来详细分析。 首先是主体要件。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里强调的“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例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等,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就属于从事公务。 接着是主观方面要件。贪污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犯罪人必须是故意地去实施贪污行为,并且是为了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失而导致公共财物的损失,那就不构成贪污罪。比如,会计因为粗心算错账导致账目上的钱款与实际不符,但他并没有故意侵吞这笔钱的想法,这种情况就不属于贪污罪。 然后是客体要件。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是依靠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来维持的,贪污行为破坏了这种正常秩序,损害了政府和企业的公信力。 最后是客观方面要件。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他手段则包括一些比较特殊的方式,如私分国有资产等。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不同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总之,贪污罪是一种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法律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