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赌博罪中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
我最近听说赌博罪有个条件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我不太明白这具体怎么界定。我身边有人偶尔会和朋友打打牌,稍微有点输赢,这算以营利为目的构成赌博罪吗?想知道法律上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到底是怎么规定和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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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以营利为目的”是认定赌博罪的一个关键要件。简单来说,“以营利为目的”就是指行为人参与赌博的主要动机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从构成赌博罪的角度来看,有以下几种常见的体现“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形。一种是聚众赌博,就是组织、召集多人进行赌博活动,行为人通过抽取场地费、组织费等方式从中获利。比如张三经常在自己家里组织其他人来打牌赌博,每次都会向参与赌博的人收取一定的费用,这种行为就明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 另一种是以赌博为业,即行为人把赌博当成自己的主要职业,依靠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来源。例如李四不从事其他正当工作,整天就是四处参与赌博活动,通过赌博赢取钱财来维持生活,这种情况也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博罪构成中的重要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是亲朋好友之间偶尔进行的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并不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一般不被认定为赌博罪。比如几个朋友在节假日聚在一起,打打牌、搓搓麻将,只是为了娱乐消遣,输赢的财物金额也很小,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赌博罪范畴。因为法律区分赌博罪和正常娱乐活动的关键就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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