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怎样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

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了,公司方面提出不续签。我听说《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和这种情况有关,可我不太懂具体啥意思。我就想知道这项规定到底是怎么回事,我能不能拿到补偿,所以想了解下该怎么理解这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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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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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首先,要明白几个关键概念。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合同终止时间的合同。比如,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到三年期满,合同就到期了。经济补偿呢,简单说就是在一些法定情况下,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一定的钱作为补偿。 这里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原来月薪5000元,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还是按5000元甚至提高到5500元跟劳动者续签,可劳动者自己不想续签,那公司就不用给经济补偿。 第二种情况,除了第一种情况之外,也就是用人单位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直接不续签,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原来月薪5000元,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降到4500元续签,劳动者不同意,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得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公司直接不续签,同样要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随意不续签劳动合同而让劳动者权益受损。它合理地平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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