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是指法律为了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涉及军人婚姻关系的问题时,给予军人一方某些特殊的保障和优待。这种特殊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军人职业的尊重和对军人家庭的关怀。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对军人婚姻特殊保护的核心体现。它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想要离婚,必须经过军人的同意。这是因为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他们肩负着保家卫国的重要使命,经常面临着高强度的训练、执勤任务,长期与家人分居,难以像普通夫妻一样正常履行家庭义务。所以,法律通过这样的规定来稳定军人的婚姻关系,让军人能够安心服役。 那么,什么是“重大过错”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是指:(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也就是说,如果军人一方存在上述这些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其配偶要求离婚时,无需征得军人同意。 此外,在刑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了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有力地打击了破坏军人婚姻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保障了军人婚姻的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军人婚姻的案件,法院也会充分考虑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在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会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军人一方的利益。同时,也会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尽力维护军人婚姻的和谐稳定。总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是多方面的,是国家法律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关怀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