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如何看待售楼人员的承诺?


在房地产交易中,售楼人员的承诺是购房者十分关注的问题。那么,我们该如何从法律角度来看待这些承诺呢? 首先,要明确售楼人员承诺的性质。售楼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作出的承诺,从法律层面可以分为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两个条件。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像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售楼人员的承诺如果内容具体明确,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即使该内容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有明确规定。 其次,判断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如果售楼人员的承诺构成要约,购房者接受该承诺,合同即成立。例如,售楼人员明确承诺赠送地下停车位,并详细说明了车位的位置、大小等信息,购房者基于此承诺决定购买房屋,那么这个承诺就可能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但如果承诺只是一种笼统的宣传,如“小区周边将有完善的配套设施”,这种表述比较模糊,缺乏具体的内容和约束,就很难认定为合同内容,一般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再者,如果售楼人员的承诺未能兑现,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承诺属于合同内容,开发商不履行承诺,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购房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售楼人员作出了相应的承诺,这就要求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如书面宣传资料、聊天记录、录音等。 最后,购房者在面对售楼人员的承诺时,要保持理性和谨慎。不要仅仅因为一些诱人的承诺就轻易作出购房决定,要仔细审查承诺的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对于重要的承诺,最好要求开发商将其写入购房合同中,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从法律角度看待售楼人员的承诺,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断承诺的性质和效力,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