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专利侵权怎样才能胜诉?


当被告面临专利侵权指控时,若想胜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对原告的专利有效性进行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因为如果专利本身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授权条件,那么该专利可能会被宣告无效,一旦专利无效,侵权指控也就失去了基础。例如,通过检索现有技术资料,发现原告的专利技术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使用或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就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其次,证明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被告可以从技术特征对比的角度出发,证明自己的产品或方法与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存在实质性差异,并未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比如,对比双方产品的技术方案,看是否有一些必要技术特征是原告专利有而被告产品没有的,或者被告产品有一些与原告专利不同的特征。 再者,合理运用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一些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例如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如果被告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也可以主张不构成侵权。 最后,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协商。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例如被告可以与原告就专利的使用达成许可协议,支付一定的许可费用,这样既能解决纠纷,又有可能避免进一步的法律风险和诉讼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