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未达成时违约条款该怎么写?


在合约未达成的情况下,违约条款的撰写是为了保障各方在协商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防止一方随意终止谈判或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以下为你详细介绍撰写此类违约条款的要点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签合同的过程中,一方不诚信行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是我们撰写违约条款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撰写违约条款时,要明确适用情形。即明确在哪些情况下构成违约,比如一方无正当理由终止谈判、故意拖延时间导致谈判无法正常进行、提供虚假信息等。这些情形的列举要尽可能详细,避免模糊不清。 同时,要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常见的承担方式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赔偿损失要明确损失的计算方法,比如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可以是为了谈判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可以是因为错过其他合作机会而遭受的损失。违约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合同的标的额、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来确定,但要注意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过高或过低。如果过高,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如果过低,受损方可以请求增加。 还要写明争议解决方式。当发生违约纠纷时,是通过协商、仲裁还是诉讼的方式解决,要在条款中明确约定。如果选择仲裁,要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如果选择诉讼,要确定管辖法院。 此外,违约条款的表述要清晰、准确,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语言。同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总之,撰写合约未达成时的违约条款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合同订立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