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辩护词该怎么写?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辩护词是在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中,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向法庭发表的为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如何撰写该类辩护词: ### 首部 首部主要包括标题和称呼语。标题直接写“辩护词”即可。称呼语一般为“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表达对法庭的尊重。 ### 前言 前言部分需说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其辩护”。同时简要概括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例如“经过仔细查阅案件材料、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我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 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 **事实认定方面**:仔细审查指控被告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如果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要明确指出。比如,指控被告人利用其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缺乏相关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支持,那么辩护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 - **法律适用方面**:准确把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真正符合该罪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如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收受财物与利用影响力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等,辩护人可以进行无罪辩护。 - **量刑情节方面**: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也要关注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例如,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又如,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可以结合这些量刑情节,为被告人争取较轻的刑罚。 ### 结束语 结束语主要是总结辩护人的观点,再次强调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例如“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作出公正的判决”。 ### 尾部 尾部需注明辩护人姓名,并写上日期。 撰写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辩护词需要辩护人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要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确保辩护词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