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扶养部分怎么写?
在离婚协议中,扶养部分通常指的是子女抚养相关内容。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如何撰写这部分内容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要明确抚养权归属。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即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比如在离婚协议中可以写明“婚生子/女[孩子姓名]由[父亲/母亲]抚养,随[父亲/母亲]共同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其次,关于抚养费的问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协议里要写清楚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例如“[非抚养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元,于每月[具体日期]前将抚养费转至[抚养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另外,探视权也需要在协议中明确。探视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 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可以写明探视的时间、方式等,如“[非抚养方]有权在每周[具体时间]探望子女一次,[抚养方]应予以配合”。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后,在撰写离婚协议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确保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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