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紧急情况说明该怎么写?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而当存在紧急情况时,当事人可以申请紧急财产保全。 对于财产保全紧急情况说明的撰写,首先要明确其核心目的是向法院表明情况的紧迫性,使法院能够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下面从格式和内容方面为你详细介绍。 从格式上看,开头要有标题,一般为“财产保全紧急情况说明”。然后要有主送对象,即致送的法院名称。正文部分详细阐述紧急情况,结尾要有申请人签名和申请日期。 内容方面,需要包含以下要点。首先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清晰明确双方身份。接着要阐述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性质、起因、目前的进展等,让法院对案件有一个整体的了解。重点是紧急情况的描述,这是说明的核心部分。要具体说明为什么情况紧急,例如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迹象。可以列举相关的事实依据,比如发现被申请人正在出售名下的房产,或者有将资金转出账户的行为等。同时,要说明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会导致申请人无法收回欠款,面临重大经济损失等。 在撰写时还需注意语言表达要准确、客观,避免使用模糊、夸张的词汇。所陈述的事实要有证据支持,必要时可以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如银行转账记录、交易凭证等,以增强说明的可信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所以在提交紧急情况说明时,也要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