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前的外管证如何核销?
我手里有营改增以前开具的外管证,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去核销它。不清楚具体的流程和要求是什么,担心自己操作不当影响后续业务。想了解一下,营改增以前的外管证核销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和步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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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证也就是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它是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一种证明。在营改增以前,外管证的核销有其特定的规定和流程。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具体核销步骤如下:首先,纳税人需要在经营地完成相关的税款缴纳和发票缴销等事项。这意味着纳税人要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结清在外出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应纳税款,并且将使用过和未使用的发票进行妥善处理。 然后,纳税人携带经营地税务机关签注意见的《外管证》、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完税证明,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等资料,回到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 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如果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税务机关就会为纳税人办理外管证的核销手续。若资料存在问题,税务机关会告知纳税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纳税人需按要求进行完善后再次申请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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