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时证明人如何写证明?
我最近卷入了一场官司,需要证明人给我写证明。但我不知道证明该怎么写,格式有啥要求,内容要包含哪些方面,担心写得不符合法律要求,起不到证明作用。想问问打官司时证明人到底该怎么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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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官司时,证明人所写的证明实际上就是证人证言,它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当事人所作的陈述。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证明的撰写方式。 首先,证明的首部应包含标题和证明人的基本信息。标题一般直接写“证明”二字。证明人的基本信息要写清楚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这些信息能让法院明确证明人的身份情况,也方便后续可能出现的进一步调查核实。 其次,正文部分是证明的核心内容。这部分要详细、客观地描述证明人所了解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描述时要按照事情发生的先后顺序,讲清楚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经过等关键要素。内容必须是证明人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事实,不能是猜测、推断或道听途说的信息。比如在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明人如果要证明双方签订合同的情况,就要写清楚合同签订的具体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是谁,签订过程中有无异常情况等。同时,语言表达要清晰、准确,避免使用模糊、含混的词汇。 再者,结尾部分要由证明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签名必须是证明人本人的真实签名,不能代签。注明日期可以确定证明出具的时间,在一些情况下对于判断证明的时效性和证明力有一定的作用。如果有需要,还可以附上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材料。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也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所以,证明人所写的证明要具有证据效力,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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