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离婚协议应该怎么写?
我和配偶打算协议离婚,名下有套公产房。我们想在离婚协议里对这套公产房相关权益做个明确约定,可又不知道该怎么写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清楚具体要包含哪些内容,生怕写得不对以后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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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房,也就是公有住房,它的产权是归国家或者单位所有的,个人只有承租权。在起草涉及公产房的离婚协议时,需要格外谨慎,以确保协议内容合法且有效。 首先,协议开头要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这是为了清楚地表明协议的主体是谁。就好比我们要确定一场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一样,只有明确了身份,协议才有针对性。 接着,要阐述双方是自愿离婚的。这一点很重要,因为离婚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不能存在强迫等情况。在法律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所以,自愿离婚是协议有效的前提条件。 对于公产房的部分,要详细说明公产房的具体情况,比如房屋地址、承租人姓名等。这是为了准确确定所涉及的公产房是哪一套。然后,要约定公产房的承租权归属。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由一方继续承租,那么要明确写清楚。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与公产房相关的其他问题,例如租金的承担、日后可能涉及的房屋维修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承担方式也应该在协议中明确规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另外,协议中最好明确违约责任。如果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等。这样可以对双方起到约束作用,促使双方遵守协议。 最后,双方要在协议上签字并注明日期。只有双方签字确认,协议才具有初步的效力。同时,建议将签订好的离婚协议拿去婚姻登记机关备案,这样能进一步保障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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