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是如何界定的?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界定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这里所说的实际损失,就是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给商标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比如,由于侵权产品的出现,导致商标权利人的产品销量下降,利润减少,这些减少的利润就属于实际损失的范畴。 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简单来说,就是计算侵权人通过销售侵权商品所赚取的利润。这需要考虑侵权商品的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以及成本等因素,用销售总额减去成本,得出的就是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 当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商标许可使用费是指商标权利人与他人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商标而收取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商标的知名度、许可使用的范围和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里强调的是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况,比如侵权人明知是他人的商标,仍然故意进行大规模的侵权行为,或者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等。 此外,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些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的费用、公证费用等。这些费用是权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支出的,所以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如果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最后,如果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是在其他方法都无法确定赔偿数额时的一种兜底规定,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