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的股东怎样撤股?


未出资的股东撤股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和程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解释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而撤股一般指股东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对于未出资的股东撤股,通常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方式。一是股权转让,即未出资的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意味着,如果未出资股东想通过这种方式撤股,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要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二是公司减资。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使未出资股东退出。不过,公司减资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是公司回购股权。在特定情形下,公司可以回购未出资股东的股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不过需要注意,这里要求股东对相关决议投反对票。 需要强调的是,未出资的股东撤股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其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未出资股东在撤股过程中,仍然可能需要对未出资部分承担补缴责任,以及对其他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