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视权判决是如何表述的?

我离婚后孩子归对方抚养,我有探视权,但现在对方老是找借口不让我看孩子,我打算起诉。我想知道法院要是判决我有探视权的话,这个判决会怎么表述,我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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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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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也被称为探望权,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看望孩子、与孩子进行情感交流等的权利。探视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都保持良好的亲子关系,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为探视权的判决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探视权判决的表述通常会包含多个关键部分。首先,会明确享有探视权的主体,也就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例如,在判决书里会写明“原告(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权探望婚生子/女[孩子姓名]”。 其次,判决会详细规定探视的具体方式。探视方式有多种,常见的有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一般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到孩子居住的地方进行探望,比如到孩子家里看望,这种方式时间较短,通常是几个小时。逗留式探望则是在一定时间内将孩子接走,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例如在周末或者节假日将孩子接到自己家中居住。判决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探视方式进行表述,比如“原告可每周周六上午9点到被告住处将婚生子/女[孩子姓名]接走,于周日下午5点前将孩子送回被告住处”。 再者,判决会确定探视的时间安排。时间安排需要综合考虑孩子的生活、学习规律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等因素。可以是定期探视,如每周一次、每月几次;也可以是不定期探视,但要明确具体的情形和条件。比如“原告在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六享有对婚生子/女[孩子姓名]的探视权”。 另外,如果在探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接送孩子的地点等内容,判决也会一并明确。例如“接送地点为孩子就读的学校门口”。 最后,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一方的探视行为可能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中附加一些限制条件。一旦出现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如一方有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或者患有传染性疾病等,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其探视权。判决可能会表述为“若原告出现不利于婚生子/女[孩子姓名]身心健康的情形,被告可向法院申请中止原告的探视权”。当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探视权应当恢复。 总之,探视权判决的表述会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全面、细致地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探视权的顺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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