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例以反家暴法认定家暴的离婚案件是如何宣判的?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影响家庭和谐与个人权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法院处理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成都首例以反家暴法认定家暴的离婚案件中,法院的宣判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当一方在婚姻关系中遭受了符合上述法律定义的家暴行为时,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意味着,当法院认定存在家暴事实时,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通常会判决准予离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所以在这类离婚案件中,遭受家暴的一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家暴的程度、造成的伤害后果等,来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对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法院也会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进行判决。如果一方存在家暴行为,这显然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法院一般不会将抚养权判给实施家暴的一方。 综上所述,在成都首例以反家暴法认定家暴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大概率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准予离婚,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并合理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不过,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具体的宣判结果还需结合实际案件的证据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