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失踪妻子该如何申请离婚?


如果丈夫失踪了,妻子想要申请离婚,有以下两种常见的途径和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如果丈夫下落不明满二年,妻子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为失踪人。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宣告失踪生效期为三个月。在丈夫被宣告失踪后,妻子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其次,即使丈夫下落不明不满两年,妻子也可以直接起诉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只要法院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样可以判决离婚。 关于离婚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相关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审理,对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