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民政局会怎么判?


首先要明确,民政局不负责“判”离婚相关事宜,它主要是为自愿离婚且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的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判”离婚是人民法院的职权。 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可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局会审查双方是否是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若符合这些条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而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就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例如,关于子女抚养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关于财产分割,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