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如何进行救济?


在劳动纠纷中,一裁终局制度是一种高效解决争议的方式,但如果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结果不满意,法律也赋予了他们相应的救济途径。下面来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裁终局的概念。一裁终局是指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就同一争议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不过,劳动者在此制度下有特殊的救济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依据该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劳动者在一裁终局情况下非常重要的救济途径。也就是说,当劳动者觉得仲裁结果不合理时,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争议提交到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来重新审查案件。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虽然这是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的规定,但如果出现这些情况,也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一旦裁决被撤销,劳动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面对一裁终局的仲裁结果时,若不满意,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况,也应密切关注,以保障自身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