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是如何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童工的概念。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在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中,有着多方面的要求和措施。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这就意味着,企业在招聘员工的时候,要认真检查员工的身份证件,确定其年龄是否符合要求,并且要把相关的录用登记和核查材料保存好。 如果用人单位使用童工,会面临严厉的处罚。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为了加强监管,浙江的相关部门也会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同时,鼓励公众对使用童工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还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奖励。 对于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总之,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就是通过明确用人单位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加强监管等多方面的措施,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杜绝使用童工的现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