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及《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是怎么回事?


在法律领域,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诉刘守忠及《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首先来看侵害名誉权的判定。名誉权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在这个案件中,刘守忠撰写了相关文章并由《遵义晚报》社予以发表,若文章内容存在侮辱、诽谤胡骥超、周孔昭、石述成的情况,使得他们的社会评价降低,就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判定是否侵害名誉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以及是否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责任。一旦被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即停止继续传播侵害名誉权的内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受害人的名誉;赔礼道歉,向受害人表达歉意;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 对于整个案件的处理依据,除了上述提到的民法典相关条文外,在司法实践中,还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文章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如果文章内容是虚假的,且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就会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并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的言论和文章发表中,要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避免实施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同时,当我们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