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离婚需要哪些证件材料和手续?


在湖北办理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所需的证件材料和手续各有不同。 协议离婚,也就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然后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准备的证件材料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其手续一般如下:首先是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然后是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查验,符合离婚条件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受理。接下来有30天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就是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最后是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需要准备的材料一般有:民事起诉状;结婚证;原告的身份证或户口本;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子女的出生证明、财产的产权证明等。手续方面,首先是起诉,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然后是立案,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接着是审理,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进行开庭审理。最后是判决,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