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是怎样的?
我在湖北,最近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在很担心离婚会影响我和孩子的关系,也不知道之后我和孩子他爸对于孩子的责任和义务是怎样划分的。想了解一下在湖北,离婚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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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不管是在湖北还是其他地区,离婚并不会改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简单来说,就是父母和孩子之间存在的一种法律上的联系,包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意味着,即使夫妻离了婚,孩子依旧是双方的孩子,双方依然是孩子的父母,这种基于血缘的亲子关系是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结束而消失的。 在抚养权方面,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抚养费方面,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另外,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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