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税,简单来说,就是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来征收的一种税。山东省实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的适用于本省的具体办法。 首先,关于纳税义务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其次,是税额标准。山东省根据不同地区和土地等级,规定了相应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一般来说,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6元至12元。各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个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额。 再者,关于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一般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另外,纳税期限方面。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山东省,一般是按季或者按半年缴纳。 最后,还有一些减免税的规定。比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等,免征土地使用税。但是,这些免税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