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医疗费。它指的是受害人在遭受交通事故受伤后,为了治疗伤病而支付的费用,像挂号费、检查费、药费、住院费等都包含在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依据上述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受伤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该解释第八条指出,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解释第九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用。一般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是为了辅助受害人恢复健康而支付的购买营养品的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伤致残后所获得的赔偿。根据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了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丧葬费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需要支付的用于丧葬的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赔偿义务人给予其近亲属的赔偿。根据解释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所需的生活费用。根据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