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闲置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在了解湖南省闲置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之前,我们先来明确闲置土地的概念。闲置土地,通俗来讲,就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湖南省闲置土地使用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旨在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办法明确了具体的标准和程序。土地使用者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和规定,及时进行开发建设。如果未能按照约定动工开发,就可能面临闲置土地的认定。 在处置方面,对于闲置土地有多种处置方式。如果是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比如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等情况,土地使用者可以与政府协商解决方案,可能包括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 而如果是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这一系列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上位法制定的。 土地使用者还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的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这样的程序保障,确保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总之,《湖南省闲置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土地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出现土地闲置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