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加名后妻子要求离婚,丈夫能否要求撤销赠与?
我把妻子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上,现在她提出离婚。我心里很不是滋味,当时加名算是我对她的赠与。我就想问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权利要求撤销这个赠与啊?
展开


在房屋加名后妻子要求离婚,丈夫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赠与,需要从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房屋加名的法律性质。将妻子名字加到房产证上,在法律上一般视为对妻子的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房屋加名后,妻子成为房屋的共有人,这意味着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了权利转移。 通常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也规定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般的房屋赠与加名不属于上述特殊情况,但权利已经转移了,所以不能简单依据此条款撤销。 不过,《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丈夫能证明妻子存在上述法定情形,那么丈夫就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 在离婚纠纷的场景中,如果丈夫以妻子要求离婚就要求撤销赠与,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单纯的离婚请求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只有当妻子存在符合法定撤销赠与的行为时,丈夫的撤销请求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所以,丈夫要判断能否撤销赠与,关键在于看妻子是否有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房屋加名后妻子要求离婚,丈夫一般不能随意要求撤销赠与,只有在妻子出现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时,丈夫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