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主体如何认定,其包括的范围有哪些?


贪污罪在我国是一项性质严重的犯罪行为,明确其主体认定和范围,对于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贪污罪主体的认定。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身份的人员。这意味着不是任何人实施了占有公共财物等行为都能构成贪污罪,只有具备特定身份的人实施了相关行为才可能被认定为此罪。 接下来,详细说说贪污罪主体所包括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就是像政府、法院、检察院等这些代表国家行使权力、进行管理的机构。在这些机关里工作,并且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可能构成贪污罪。比如政府部门的官员,他们负责管理公共事务,如果通过不正当手段将公款据为己有,就属于贪污行为。 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就是国家出资设立或者国家控股的公司;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像学校、医院等;人民团体比如工会、妇联等。在这些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有贪污行为,也会按照贪污罪来处理。例如,国有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的资产,就触犯了贪污罪。 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指国家为了对一些非国有单位进行管理或者监督,委派特定人员去这些单位工作。这些被委派的人员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时,如果实施了贪污行为,同样构成贪污罪。比如,国家机关委派一名干部到一家非国有公司担任董事,这名干部在公司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司财物,就要承担贪污罪的法律责任。 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范围比较宽泛,通常是指那些虽然不具有上述明确身份,但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比如,在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中,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如果在这个过程中贪污相关财物,也会被认定为贪污罪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就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总之,贪污罪主体的认定和范围是由法律严格规定的,准确把握这些内容,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和打击贪污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