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托办事型诈骗的认定要点有哪些?
我之前托人帮忙办事,给了对方一笔钱,可事情一直没办成,对方还找各种理由不退钱。我怀疑自己遭遇了请托办事型诈骗,但不太确定。我想知道请托办事型诈骗的认定要点是什么,这样我就能判断自己的情况是不是属于诈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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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托办事型诈骗,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能为他人办成特定事项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以下是认定这种诈骗的要点: 首先是行为人有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在请托办事型诈骗中,行为人往往会虚构自己有能力办成请托事项的事实,或者隐瞒自己根本无法办成的真相。比如声称自己认识某重要领导,能帮助请托人解决工作调动、子女入学等问题,但实际上并没有这样的关系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是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之一。 其次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区分正常请托办事和诈骗的关键。如果行为人在收取财物后,根本没有为请托人办事的打算,或者在明知无法办成事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占有财物,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拿到钱后用于个人挥霍,对请托事项不闻不问。判断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表现、资金去向等因素。 再者是财物交付与办事结果的关联性。在正常请托办事中,财物交付往往是基于对办事结果的合理预期。而在诈骗中,行为人收取财物后,并不会真正去努力办事,或者所采取的行为与实现请托事项没有实质关联。例如,收取高额费用后只是进行一些无关紧要的活动,以拖延时间。 最后是数额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同地区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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