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一种犯罪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行为方式的认定标准。 首先,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是常见的行为方式。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会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故意不透露某些关键信息,以此来欺骗对方当事人,让他们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定。比如,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却声称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技术或资源来履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就属于这种行为方式。这种情况下,对方基于错误的信任签订合同并交付财物,犯罪嫌疑人就达到了骗取财物的目的。 其次,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也是合同诈骗罪的典型行为。当一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支付了货款等,而另一方却拿着这些财物消失不见,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显然是一种非法占有的故意表现。例如,一些不法分子在收到对方的预付款后,立即关闭公司,切断与对方的联系,这种行为就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法律明确规定这种行为属于合同诈骗,因为它严重破坏了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市场交易的秩序。 再者,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也是常见的诈骗手段。犯罪嫌疑人先履行一小部分合同义务,让对方产生信任,然后再骗取对方更大数额的财物。比如,先交付少量质量较好的货物,等对方放松警惕后,再交付大量质量低劣甚至无法使用的货物,或者直接骗取对方后续的货款。这种行为同样被法律认定为合同诈骗,因为它本质上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的财物。 此外,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也是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之一。票据和产权证明是具有一定价值和信用的凭证,如果使用虚假的这些凭证来担保合同的履行,实际上是在欺骗对方当事人。比如,用已经作废的支票来骗取对方的信任并签订合同,当对方发现票据无法兑现时,就已经遭受了损失。法律规定这种行为构成合同诈骗,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的安全。 总之,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进行了明确列举,包括上述提到的几种情况。在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如果发现自己可能遭遇了合同诈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