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违章建筑强制拆迁流程是怎样的?

我家附近有一处违章建筑,最近听说要被强制拆迁了。我很好奇这个强制拆迁的流程是怎样的,是不是相关部门想拆就拆呢?我想了解一下从发现违章到最后强制拆除,中间都需要经过哪些步骤,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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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建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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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强制拆迁流程在我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是调查取证阶段。当相关部门发现可能存在违章建筑时,会进行初步的调查。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管部门等有权力的机构,会收集该建筑的相关资料,比如查看建设审批文件,确认是否经过合法的规划许可等。这个阶段就像是警察办案收集证据一样,只有证据确凿了,才能进行下一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接着是责令限期拆除。在确认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后,相关部门会向违建的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这个决定书会明确告知当事人建筑是违章的原因,以及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这就好比给当事人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就可以避免后续的强制拆除程序。《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行拆除,相关部门会进行催告。催告是再次提醒当事人要履行拆除义务,并告知其不履行义务可能面临的后果。这一步就像是给当事人最后的通牒。《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在催告后仍不拆除的,相关部门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这个决定会详细说明强制拆除的时间、方式等内容。并且在作出决定前,会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最后就是实施强制拆除。在实施拆除时,相关部门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拆除过程的安全和合法。同时,还会对拆除的物品等进行妥善处理。如果当事人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总之,违章建筑的强制拆迁并不是随意进行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执行,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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