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国家会赔偿吗,如何赔偿?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当这种非法拘禁行为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导致的,受害人是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该法第十七条也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如果存在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况,受害人同样有权获得赔偿。 关于赔偿的方式,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对于非法拘禁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计算具体的赔偿金额方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里的“上年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改变原赔偿决定,按照新作出决定时的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被非法拘禁了10天,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是300元,那么他能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就是300×10 = 3000元。 若受害人认为自己遭遇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这些途径,受害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应有的国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