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之外还有哪些非法证据?
在法律领域中,非法证据是指通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收集到的证据。除了刑讯逼供之外,还有多种情形下获得的证据也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首先是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暴力就是使用身体上的强制力量,像殴打、捆绑等行为;威胁则是通过言语或者其他手段让证人或者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这是因为这种方式下证人或被害人可能因为恐惧或身体上的痛苦而做出不真实的陈述,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其次,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属于非法证据。这里说的法定程序,比如在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时,必须有相关的搜查证、扣押清单等手续。如果没有按照这些程序来,并且这种不合法的收集方式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严重影响,又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或者进行弥补,那么这些物证、书证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同样对这一点作出了明确规定。
再者,以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也属于非法证据。非法拘禁就是没有合法依据,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这种被非法限制自由的情况下,其心理状态会受到极大影响,作出的供述可能并非真实意愿的表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方式收集的供述也应排除。
另外,使用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的证据,如果达到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引诱通常是通过给予某种好处来诱导当事人作出特定陈述;欺骗则是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让当事人作出错误陈述。虽然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对引诱、欺骗取得的证据作出绝对排除的规定,但如果其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法官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排除。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这样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严格地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保证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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