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间效力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有什么区别?


在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区别前,我们先来简单了解一下这个规定的背景。民法典的施行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而时间效力规定就是为了明确民法典在何时适用,以及与旧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一款的核心意思是,只要民事纠纷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后发生的,那么就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来处理。这里的“法律事实”,可以简单理解为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比如签订合同、侵权行为等。举个例子,如果甲和乙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来因为合同履行问题产生了纠纷,那么这个纠纷就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体现了法律的时效性原则,新的法律事实适用新的法律,以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款针对的是一种特殊情况,即法律事实在民法典施行前就已经开始,但一直持续到民法典施行之后。比如,甲从2020年12月开始租赁乙的房屋,租赁期为两年,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租赁相关的某些事项。到了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因为租赁期间的维修责任问题产生了纠纷。由于这个租赁的法律事实从民法典施行前持续到了施行后,所以原则上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不过,如果有其他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这种情况有特别规定,就按照特别规定来处理。 综上所述,第一款强调的是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点在民法典施行后,而第三款关注的是法律事实的持续性,即跨越了民法典施行前后两个时间段。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的法律事实的时间特征上,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需要准确判断法律事实的发生和持续情况,来确定到底适用哪一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