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鱼致人死亡犯了什么罪?


在探讨非法电鱼致人死亡具体构成何罪之前,我们先来了解相关的几个罪名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则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非法电鱼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行为人是在一般水域,仅仅是因为电鱼操作不当,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他人死亡,并没有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那么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然而,如果电鱼行为是在人员密集的公共水域、航道等地方进行,其电鱼行为可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此时就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相关罪名,比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电鱼使用的电力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在公共水域电鱼就如同在公共场所使用危险方法一样,可能对不特定的人造成伤害。 另外,如果电鱼行为本身发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了禁用的电鱼工具、方法,并且致人死亡,同时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不过由于出现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通常会按照处罚更重的罪名来定罪量刑。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单纯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来论处。 总之,具体构成什么罪名,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发生的地点、环境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由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准确认定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