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中,非法营运间隔几年算做两次?
我之前有过一次非法营运被处理了,现在又遇到类似情况,不太清楚在行政法里,两次非法营运是怎么界定时间间隔的。要是间隔时间长了,还算不算两次非法营运呢?我想了解这个时间界定的具体标准,好知道后续可能面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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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领域,关于非法营运间隔多久算两次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全国性时间标准。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来确定。 非法营运指的是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以及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的运输行为。对于非法营运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时,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裁量标准。有些地方可能会以一年为界限,即一年内发生两次非法营运行为,会在处罚上有所加重;而有些地方可能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只要存在两次非法营运事实,就会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所以,如果想确切知道当地对于非法营运两次认定的时间间隔标准,建议咨询当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他们能够提供最准确且符合当地实际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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