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是实质的一罪还是处断的一罪?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了想象竞合这个概念,搞不清楚它到底是实质的一罪还是处断的一罪。感觉这两个概念都有点像,但又不太确定。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最好能结合具体法律规定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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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楚想象竞合是实质的一罪还是处断的一罪,我们首先来分别理解一下这几个概念。 想象竞合,简单来讲,就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比如说,张三扔了一块大石头,结果这块石头既砸坏了李四家的贵重花瓶,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又不小心砸伤了王五,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张三仅仅实施了扔石头这一个行为,却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这就是想象竞合的情形。 实质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强调的是犯罪行为在本质上就是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并非多个犯罪行为的组合。像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等都属于实质的一罪。以继续犯为例,非法拘禁他人,从开始拘禁到结束拘禁,这是一个持续的行为过程,虽然时间可能较长,但本质上就是一个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 处断的一罪,是指行为虽然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几次符合同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只认定为一罪的情况。例如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比如,李四为了诈骗钱财,先伪造了国家机关公文,然后利用这份假公文实施了诈骗行为。他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和诈骗两个行为,分别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按一个较重的罪名来处理,这就是处断的一罪。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想象竞合属于实质的一罪。从本质上来说,想象竞合是一个行为导致了多个危害结果,触犯了多个罪名,它的核心在于只有一个行为,这符合实质的一罪强调的本质上是一个犯罪行为的特征。我国虽然没有在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的概念,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想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按照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这也进一步体现了想象竞合是实质的一罪,因为它是基于一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而不是将其当作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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