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它在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的稳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目前也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首先,赔偿范围存在局限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然而,现实生活中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像长期的冷暴力、赌博、吸毒等行为同样会对无过错方造成严重伤害,但却未被明确纳入赔偿范围。这使得很多遭受此类伤害的无过错方无法通过该制度获得应有的赔偿。 其次,举证难度较大。无过错方要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需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比如在证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时,要取得相关的有效证据十分困难。一方面,过错方通常会极力隐藏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这种举证上的困难,使得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再者,赔偿标准不明确。法律没有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作出明确规定,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于赔偿数额的判定差异较大。有的案件中赔偿数额过低,无法真正弥补无过错方所遭受的精神和物质损失,起不到应有的惩罚过错方和抚慰无过错方的作用;而过高的赔偿数额又可能给过错方带来过重的负担,也不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 最后,适用主体较窄。现行制度仅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因第三者介入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况,无过错方能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第三者的行为往往是导致婚姻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无过错方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痛苦,但却无法向第三者追究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赔偿范围、举证责任、赔偿标准和适用主体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等方式加以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