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未遂可以判监外执行或者缓刑吗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猥亵儿童未遂的判罚情况。家里有人涉及到这样的事,是未遂状态,现在很担心。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有没有可能争取到监外执行或者缓刑,想具体知道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和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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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说缓刑,缓刑简单理解就是对犯罪分子先定罪,但暂时不马上执行刑罚。按照《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是犯罪情节较轻;二是有悔罪表现;三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猥亵儿童未遂的情况,如果最终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又符合上述缓刑条件,那么就有可能被宣告缓刑。比如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只是有初步的举动还没造成严重后果,并且犯罪人真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经过综合评估认为不会再实施犯罪,对社区也不会产生恶劣影响等,就有争取缓刑的可能。 而监外执行,通常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如果猥亵儿童未遂的犯罪人存在这些法定情形,才有可能适用监外执行。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猥亵儿童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即便未遂也不能轻视。法律对这类犯罪始终保持严肃态度,最终的判罚要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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